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与标准
时间:2014-12-06 09:33 来源:云南省中医药学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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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补偿报销与标准
1、普通门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草药、针灸推拿处方按40%的比例予以减免。年累计最高减免限额为300元。
2、特殊病、慢性病门诊
确定为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其门诊医药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报销,5种特殊病年门诊累计最高减免限额4万元,其他17种慢性病年门诊累计最高减免限额5000元。
二、住院费补偿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400元、自付费用后按70%的比例予以减免。
2、全县30个特贫困村委会的病人,其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
300元、自付费用后按80%的比例予以减免。
3、对持有县民政局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参合农民,可免除起付线。
4、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且连续治疗的,只可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5、单病种:按病种最高限价管理标准内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患者自付20%,对超病种管理最高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患者不予支付。
6、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年累计最高减免限额为130000元。
7、参保人参保年度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达到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不同的比例补偿。其补偿比例为:5000—1万元按50%比例予以补偿;1万元—3万元按60%比例予以补偿;3万元—5万元按70%比例予以补偿;5万元以上按60%比例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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