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函》(云安办函〔2017〕6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42号)要求,经委领导同意,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卫生计生机构自查与行政部门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上级抽查相结合、卫生计生行业指导与执法机构执法相结合,集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整改一批问题隐患,查处惩戒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问责曝光一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保障全系统安全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检查范围是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大型医疗卫生机构,突出以汛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单位安全保卫为检查重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
1.责任落实和建章立制情况。检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2.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电气火灾治理等文件的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日常安全管理情况。对本地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着重检查是否开展抽查督查工作,是否及时发现本地重大安全隐患,是否认真进行督促整改并建立档案,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实行挂牌督办、协调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防范措施。
4.当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抓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情况,检查是否对十九大之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是否组织落实重点单位、场所和岗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卫生计生机构层面。
1.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情况。
2.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对近期安全生产自查检查,检查中是否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并逐一整改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3.汛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电气火灾治理情况。检查对《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开展卫生计生系统电气火灾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董华副省长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紧急通知》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是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
4.综合安全管理情况。卫生计生机构的治安保卫、水电气热后勤保障以及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工作方式
(一)卫生计生机构全面自查和整改(8月初)。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包括委直属和联系单位)要在8月14日前对本单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如实记录(要有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及时整改,并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安监、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被执法部门登记在案的重大隐患在整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报告和销号。
(二)州(市)级行政部门联合抽查、督查(8月至9月)。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质检等部门,对州(市)属卫生计生机构进行抽查,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逐一督查,请各州、市于8月25日前完成上述抽查、督查工作。对州(市)级以下各类卫生计生机构的抽查、督查工作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进行部署和督导落实,请各州、市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州市内的抽查、督查工作。
(三)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互查和重点督查(8月至9月)。我委将于8月开始组织全省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包括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全面开展互查,并代表省卫生计生委进行重点督查(可会同公安、质检等部门,选派安全生产督导专家参加),对存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进行督查,同时督查部分其他卫生计生机构。
(四)统筹推动、巩固提高阶段(10月)。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回顾前期大检查情况,深入整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省卫生计生委将统筹考虑此次大检查工作情况,部署推动各地进一步采取措施,实施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复查、交叉互查等多种方式,巩固提高大检查成果,及时总结提炼经验措施,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省级督查组的具体工作方案另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细致查、严格督,全面做好自查自改和自我提高。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实化检查要求,认真对照既往检查情况和经验,严格规范检查程序,修改完善检查记录表,逐步提高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和执法部门的作用,主动邀请公安、安监、质检等部门以及本系统专家参与自查、抽查、督查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大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无“漏网之鱼”。
(四)要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新闻媒体参与各项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对依法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曝光,对记录在案的重大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在媒体公开,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五)要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抽查复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通报执法部门,并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欺上瞒下不整改的,要倒查机构负责人及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督查组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作为问责追责的重要事项线索上报省安委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五、有关事项
(一)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将开展大检查的阶段性情况以及本地、本单位的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于8月11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请先发送传真和电子邮件,再寄送原件)。
(二)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将本地安全生产大检查、抽查复查以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请先发送传真和电子邮件,再寄送原件)。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参照执行,将对本单位的抽查复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一并报送。
(三)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将联络表(见附件)于8月11日前传真并发送电子邮件,省卫生计生委将从中选派部分人员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黄从华、张京津
电 话:0871-67195199、67195195
传 真:0871-67195199
邮 箱:923471511@qq.com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614室,邮编650200
附件:
2017年度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联络表 |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