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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与标准
时间:2015-01-04 15:59 来源:云南省中医药学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一、门诊补偿报销与标准

  1、普通门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草药、针灸推拿处方按40%的比例予以减免。年累计最高减免限额为300元。

  2、特殊病、慢性病门诊

  确定为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其门诊医药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报销,5种特殊病年门诊累计最高减免限额4万元,其他17种慢性病年门诊累计最高减免限额3000元。

  二、住院费补偿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400元、自付费用后按70%的比例予以减免。

  2、全县30个特贫困村委会的病人,其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400元、自付费用后按75%的比例予以减免。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中中医中草药费用占住院总费用60%(含60%)以上的,其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400元、自付费用后按80%的比例予以减免。

  4、单病种:按病种最高限价管理标准内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患者自付20%,对超病种管理最高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患者不予支付。

  5、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年累计最高减免限额为180000元。

 

  6、参保人参保年度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达到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不同的比例补偿。其补偿比例为:5000—1万元按50%比例予以补偿;1万元—3万元按60%比例予以补偿;3万元—5万元按70%比例予以补偿;5万元以上按60%比例予以补偿。年累计补偿金额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封顶而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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